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委直属各医院,中医院校附属医院 :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我市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神志病科、心身
[发布日期] 2015-05-0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执业;医师;中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