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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2〕93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卫生局2012年9月24日
[发布日期] 2012-10-0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主诊;试点工作;医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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