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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摘要]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 2010-04-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化妆品;卫生;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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