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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计生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严格监管,落实法定责任
[发布日期] 2015-08-1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废物;医疗;计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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