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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11〕47号),对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等14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1年5月13日起执行。 附件: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等14项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收费;组织化学;标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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