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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摘要]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发布日期] 2010-04-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卫生;学校;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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