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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摘要]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
[发布日期] 2010-04-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师;执业;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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