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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32号),对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4月20日起执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发布日期] 2012-04-20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收费;多普勒;超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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