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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摘要]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nbs
[发布日期] 2010-12-27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妇产科学
[关键词]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妊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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