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首批项目验收的通知
[摘要]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工信厅联企业〔2013〕185号,以下简称《复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部联企业〔2011〕38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部企业〔2012〕275号)(以下简称《2011年、2012年批复》)有关要求,现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首批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2011年、2012年批复》中批复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上海、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四川、宁波和青岛12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设;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