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开展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12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你中心承担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由你中心根据“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确定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方案》(见附件),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招标文件,组织评审,并将结果报“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核准; 三、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全过程监督。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基本药物;招标;工信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