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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对境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第三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常备不懈,积...第二章 影响境外核事故的通报与信息传递第四条 我国发生影响境外的核事故时,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第五条 国家核应急办对外通报和传递的核事故信息须经国家核...第六条 国家核应急办应当将对外通报和传递的核事故信息适时...第七条 我国发生影响境外的核事故时,有关部门或者核事故发...第三章 对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的应急响应第八条 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的应急响...第九条 国家核应急办负责有关应急响应的具体组织管理,并根...第十条 境外发生使我国境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核事...第十一条 对境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事故信息...第十二条 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核...第十三条 受影响地区的核应急组织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第十四条 受影响地区的应急响应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辐射...第十五条 对于来自事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与物资,在放...第十六条 如果境外核事故的发生地点距离我国较近或者带辐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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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11日国防科工委委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9-03-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核事故;国家核应急;境外核事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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