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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保障电信网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单位是电信网间互联争议的当事人...第五条 处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六条 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网单位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收到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对协调申请书的内容...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第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在协调的每个阶段,均应当出具《电信网间互联争...第十一条 协调不能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第十二条 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第十三条 处理互联争议邀请的专家由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第十四条 论证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邀专家的公开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第十六条 互联双方在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前,可以自行达成互...第十七条 行政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第十八条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互联争议...第二十条 处理互联争议的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互联争议处理活动中...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9-02-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电信主管部门;专用网单位;互联争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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