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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认定江苏等七省区水泥、平板玻璃在建项目
[摘要] 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经机构评估和网上公示,现对你们申请的,符合布局规划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的在建水泥、平板玻璃项目予以认定(详见附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工业化学
[关键词] 行业在建项目;发展改革委;有限责任公司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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