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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农药行政审批申报材料要件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农药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申报材料要件进行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际,对农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设最低要求,开办农药企业核准投资规模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企业、病毒类和植(动)物源类生物农药原药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制剂(卫生用药)企业投资规模不做最低要求,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
[发布日期] 2016-07-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农药生产企业;审批申报材料;行政审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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