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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体基金(地方)管理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42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原则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期基金设立方案》,为调动地方积极性,决定率先在地方启动实体直投基金设立工作,现将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体基金设立过程中,申请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下称理事会办公室)提出发起设立基金申请并推荐1家基金管理机构,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报理事会审定。
[发布日期] 2015-12-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设立方案;理事会办公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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