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摘要] 为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流,满足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操作业余电台的需要,现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在内地设置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应当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取得业余电台执照;使用业余电台应当取得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以下简称操作证明)。
[发布日期] 2015-09-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计算机科学(综合)
[关键词] 业余电台;香港永久性居民;业余电台执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