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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产品目录见附件1、2)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产企业;出口;出口经营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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