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符合条件的船舶制造企业名单
[摘要]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2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上报符合条件的船舶制造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装函[2011]319号)的有关精神,经商有关部委,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船舶制造企业名单(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资金补贴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本通知公布的船舶制造企业,签订造船合同,进行船舶制造;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船舶制造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船舶行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