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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第四批及第二批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摘要]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的要求,四部门审核确定了第四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名单和第二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复审合格名单,现予以公布。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科技开发用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示范平台名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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