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未报送自查报告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通报
[摘要] 关于未报送2008年度自查报告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通报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获证企业应当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情况和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 2009-06-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