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现将有关后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免征营业税政策;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