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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第十五条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摘要] 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
[发布日期] 2015-08-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计算机网络和通讯
[关键词] 互联网视听节目;视听节目服务;电信主管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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