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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无线电台执...(三)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四)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五)有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六)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七)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一)法人资格证明。(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三)包含本规定附录所列基本资料的技术方案。(四)可用资金证明材料。(五)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六)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开通业务的城市或地区、业务种类。(二)卫星频率资源使用情况,包括空间电台的名称和轨道经度、实际使...(三)网内用户名单、双向和发射地球站数量、单收地球站数量。(四)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地球站数量。(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三)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四)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二)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三)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四)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一)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二)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三)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四)拟使用的卫星频率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摘要]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1日公布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09-03-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计算机网络和通讯
[关键词] 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卫星通信网;空间电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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