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摘要]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 (二)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存储转发类业务; (四)呼叫中心业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六)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计算机网络和通讯
[关键词] 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增值电信业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