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材料科学(综合)
[关键词] 耐火粘土;粘土;萤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