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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第十一条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第二十四条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摘要]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10-04-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机械工程学
[关键词] 农机产品;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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