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部属各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各高校进行审批。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国有资产处置;部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