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彻查管理漏洞,落实整改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4年2月底在全国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
[发布日期] 2013-10-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机动车;报废汽车回收;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