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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机械工程学
[关键词] 进口税收政策;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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