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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第六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第八条 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按照军队内部职责分工协同地方国防...第九条 国防科工局按照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要求,...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武器装...第十一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第十二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第十四条 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意...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第十六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武器装...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提交其上...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拟申请延续武器...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拟不再延续武...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对全国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第二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后可以...第三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建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档案管...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二...第三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倒卖、出租、出...第四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向本办法第二十七...第四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摘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10-04-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申请;武器装备;许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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