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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和第七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精神,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工产业[201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第一至五批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燃料技术
[关键词] 淘汰落后产能;焦化行业准入;准入公告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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