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地域限制的通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要求,深入推进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工作,结合试验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评估,现决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放宽部分试点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设置的地域限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计算机网络和通讯
[关键词] 增值电信业务;放宽部分;地域限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