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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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