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
[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用于科研、测绘等工作的专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也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发布日期] 2013-09-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