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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一)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再生铅行业;再生铅项目;准入条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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