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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推动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在前两批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基础上,我部将开展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及运行管理为主营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公司成立三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或系统节能技术整合能力,经营业绩良好; (四)公司员工人数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节能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五)三年内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单个项目年平均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推荐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技术及产品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发布日期] 2012-11-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保护和环境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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