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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的...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制造等综合领域,以及资源节约...第五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应遵循“...第六条 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节能...第七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第八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和部委托机...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归口单位负责...第十条 鼓励成熟的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一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第十二条 申请标准立项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第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并负责组...第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第十五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各相关标准归口...第十六条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第十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归口单位就标准征求...第二十条 审核后提交审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相应的标准归...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牵头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汇总、编号...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对部委托机...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部委托机构负...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六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将已经批准发布的标准送相关出版...第二十七条 标准出版后,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分别送...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第二十九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第三十一条 标准复审后,由相关标准归口单位提出复审报告(...第三十二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标准复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复审结...第八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四条 如标准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技术内容作少...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业标准,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第三十六条 修改国家标准,应遵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保护和环境
[关键词] 标准;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制修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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