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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1-12-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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