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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电子与电气工程
[关键词] 电子政务平台;电子认证服务;收取费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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