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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安排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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