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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一)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二)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三)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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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摘要]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2-11-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计算机科学(综合)
[关键词] 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管理机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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