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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第三条 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第四条 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尚未在中国销售的,是指申...第五条 条例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中华正达化工法律事务中心。第六条 向化工部递交行政保护申请书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第七条 化工部有关行政保护的文件需要送交申请人的,应当通...第八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行政保护事宜时,双方应...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行政保...第十二条 一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限于一种农...第十三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写...第十四条 申请人递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申...第十五条 在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保护...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批准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化工部递交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第十七条 化工部应当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行政...第十九条 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化工部给予行政保护的...第二十条 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请求化工部撤销行政保护的...第二十一条 化工部自收到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第五章 登记、公告和费用第二十二条 化工部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设置行政保护登记簿,...第二十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在化工部发布公告...第二十四条 向化工部申请行政保护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第二十六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行政保护证书颁...第二十七条 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请求化工部撤销行政保护的,应...第二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请求化工部制止未获得农...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化工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摘要] (1992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发布日期] 2009-02-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行政保护;撤销行政保护;行政保护证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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