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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41号
[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可经由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所辖的苏州工 业园区口岸进口。 二、增加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发布日期] 2013-10-29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苏州工业园区;药品;苏州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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