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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二、凡申报进口1,4-丁二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五、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3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简称“BDO”,税则号列:29053990)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09-05-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保证金;进口;丁二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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