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9号
[摘要] 由于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09年版《税则》相比有所调整,因此,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现就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09-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则;附件;反倾销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