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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二、增加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
[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04-10-2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南宁市;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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