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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一)日本公司(二)韩国公司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发布日期] 2006-01-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二异氰酸酯;反倾销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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