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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二)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经海关特...(三)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税区、...三、企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时,...(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四、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五、海关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六、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按照2005年...七、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须按照上述规定逐单向省...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联合公告(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摘要]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发布日期] 2009-03-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皮;加工;贸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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