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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29号(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摘要]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现就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发布日期] 2013-05-2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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